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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杀人判五年,法理何在? 

涂建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文卓、缉毒队队长边伟宏好大喜功,为创造业绩竟与毒贩
马进孝合谋制造缉毒假案,他们以买来的海洛因嫁祸于素昧平生的的哥荆爱国,
成功得“破获”了一起贩毒大案。于是,干部张、边立功受赏,毒贩马进孝功成
获利,的哥荆爱国获罪打入死牢……

  这样的传奇不出在古代而出在今天、2001年的甘肃临洮,让人不得不拍案!

  打入死牢的荆爱国命不该诛,一个偶然的机遇救了他:毒贩马进孝在兰州犯
案后道出了假案真情。于是,538天以后,荆爱国被宣布无罪。随后,假案作者
张、边被捕。

  多行不义必自毙,按说,人们有理由笑看作假者的报应了。谁知,事情的结
果大出善良的人们的意料——2002年8月16日,定西县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张
文卓有期徒刑5年;判处边伟宏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这样的结果令人愤怒!

  为了自己的私欲而把一个平民往一个负贩运3669克含海洛因物罪的火坑里推,
身为公安局副局长和缉毒队队长的张、边,他们是知道这对于荆爱国来说,这意
味着什么的。而我们的执法者,终于还是这样做了。后来的事实是:荆爱国在屈
打成招后被“伸张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判处死刑——这是公安局副局长
和缉毒队队长在策划贩毒假案时就应知道、甚至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然而,
蓄意杀人者比普通“地球人”知道得多一点的是:我们现行的法律仍没有完善到
将几千年传承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弊端完全清除的程度,它仍在自觉不自觉地体现
着惩民护官的传统。于是,两个懂法的官连多想一下也没有,就把一件谋“名”
害命的事完成了。并且,当事情意外败露后,他们又能被以“徇私枉法”这样的
罪名治罪,轻而易举就躲过了在常人看来“不死也要脱层皮”的他们理应受到的
严惩!

  作为平民,我们的想法往往是这样的:如果一个平民蓄意置一个公安局副局
长或缉毒队队长于死地(尽管这不可能),那么,我们“伸张正义”的法律会
“助纣为虐”、只来点隔靴搔痒判平民个三五年了事吗?什么叫蓄意杀人?如果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一个无辜者死亡算不算蓄意杀人?如果一个公安局副局长或
缉毒队队长以3669克含海洛因物陷害于人还不算蓄意杀人,那么,这个世界上还
有没有谋杀罪?

  作为官们,他们的想法与平民不尽相同甚至根本相反,不然,就无法解释为
什么会有这种执法者们一而再再而三地以甚小的法律代价完成逼处女为娼、诬良
民为盗的杰作的法律了。

  县公安局副局长蓄意置人死地却只判5年徒刑,这样低的犯罪风险正好对应
于他的投资预设——成功了,可以获得上级的大力表扬,条件成熟时还有可能加
薪加爵;失败了,大不了去号子里蹲个三五年(说不定还可以活动个保外或缓
期)。这如同一个平民斗胆偷猎一只白天鹅或骂一句政府的娘一样——成功了,
就有可能获得一些物质的享受以解决几天的温饱或获得一种弱者挑战强者个体冒
犯集体后的快感;失败了,大不了也就三五年有期徒刑。这样分析下来,一个干
部打死一个平民比一个平民辱骂一个干部要轻松一点,一个平民的命比一个白天
鹅的命稍微贱一些。

  惩民护官是法律中的落后因子,如果法律本身不能体现平等,那么,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就是一句空话。在本文的语境里,法律本身的不平等在于,“徇私枉
法”永远只是当官者的专利,换到平民,同样的犯罪情节就只能是“蓄意杀人”!
荆爱国“知道”毒贩放了一包毒品在车厢是罪大恶极的“贩毒”行为,而公安局
副局长授意从毒贩处买来同样数量的毒品却仍然是“徇私枉法”。“徇私枉法”
也罢,如果这个“徇私枉法”罪当处死,我们还来计较这个法律上的话语权干什
么?问题就在于这个“徇私枉法”罪恶的程度,仅够法律用鸡毛掸子掸几下!这
就是问题的结症——实质上的不平等被掩盖得天衣无缝,谁也没有袒护谁呀,法
律条文上就是这么写的嘛!

  在今后的某时某地,如果一个公安局副局长在为获得表扬而置一个的哥于死
地时,他想到的风险不是失去三五年的自由而是与的哥的命对等的那种,那么,
我们的法律就与时俱进了。那种与时俱进了的法律文化,叫先进文化。 

2003/2/24

(XYS200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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